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設局:
為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活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并經2004年3月8日廳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由招標人組織實施,具體審查方式由招標人根據工程情況自行選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申請人或投標人,不得對投標申請人或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資格審查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采用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下同)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復雜工程提倡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在招標公告中詳述預審條件和方法。資格預審文件中的合格條件應與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的要求相一致。
資格條件中對企業(yè)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要求應當與擬招標工程實際規(guī)模相適應。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要求特別高的特殊工程,對企業(yè)資質和項目經理資質要求可以提高一個等級。
第六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
(二)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三)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資料的目錄。
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內容包括:
工程概況、資金來源落實情況以及招標人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等;招標人允許投標申請人選擇招標標段的規(guī)定(如有標段劃分);資格預審合格條件;確定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合格且被確定為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的方式、方法,以及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時,擬邀請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數量;如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采用固定因素評分法或者選擇因素法優(yōu)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應附具體的評分細則;資格預審申請書的遞交及資格預審的時間安排、預審結果的通知與確認等。
第七條 投標申請人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的企業(yè)概況;
(二)投標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三)近幾年完成類類似工程情況;
(四)在建工程一覽表;
(五)擬派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情況及擬派項目班子、組織機構情況;
(六)擬用于本招標工程的主要施工設備;
(七)擬分包企業(yè)情況;
(八)招標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兩個以上法人要求的其他自主組成的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下簡稱聯(lián)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供聯(lián)合體的情況。
第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截止至投標申請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時間應視工程情況及資審內容多少確定,一般不少于2個工作日。
第九條 資格預審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tài);
(三)企業(yè)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四)企業(yè)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滿足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要求;
(五)企業(yè)具有按期完成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機械設備、項目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七)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八)企業(y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領取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九)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在資格預審過程中,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并可對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對于小型工程,招標人必須邀請全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十二條 對于一般和較大工程,招標人可以邀請全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少于9家或只有9家時,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多余9家時,且招標人認為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全部參加投標不利于體現(xiàn)招標的效率和經濟性原則,則可根據工程規(guī)模,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一)固定因素評分方法。即按照《資格預審優(yōu)選評分內容及標準》(詳見附件)中第“一、二”項內容,對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進行綜合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確定擬定數量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此方法適用于一般工程。
(二)選擇因素評分法。即除按照《資格預審優(yōu)選評分內容及標準》(詳見附件)中第“一、二”項內容,對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進行綜合打分外,招標人還可選取“附件”第“三”項(附加分)中部分或全部內容對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進行附加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確定擬定數量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此方法適用于較大工程。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合格后,招標人應當向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向非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中應當寫明具體原因或理由。
前款潛在投標人未領取《江蘇省建筑業(yè)企業(yè)信用管理手冊》的,憑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向有關部門申領。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寫出資格預審報告,與招標文件一并報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
資格預審報告應當載明工程概況、資格預審工作情況、評審結果、投標申請人未被確定為潛在投標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若潛在投標人的相關情況發(fā)生變化,涉及到資格審查條件的應征得招標人同意,并須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更新,以證明其仍能滿足資格預審合格條件,若達不到相應的資格條件,其投標將被拒絕。
第十六條 投標申請人有權了解本單位的資格預審情況,招標人應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的疑問給予答復。投標申請人如認為招標人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投訴。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接到投訴后,應對資格預審過程及結果進行核實,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該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準確判定。
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應作廢標處理。
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報告中應當增加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 應當根據工程規(guī)模邀請一定數量滿足合格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小型工程不少于3家,一般工程不少于4家,較大工程不少于5家。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等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的樁基、基坑支護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一般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2000萬元之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500萬元之間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等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200萬元之間的樁基、基坑支護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等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樁基、基坑支護工程。
設區(qū)的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小型、一般和較大工程的規(guī)模,但上下幅度不能超過本辦法規(guī)定的30%。
第二十條 設區(qū)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需對本辦法“附件”中的評分優(yōu)選內容及標準作調整的,必須報省建設廳同意。
第二十一條 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內容在我省施工安全許可證未發(fā)放錢可暫不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資格預審優(yōu)選評分內容及標準
一、對投標申請人企業(yè)資格預審評分的內容及標準
(一)財務能力
1.凈利潤(稅后利潤)(評價企業(yè)營利能力)
凈利潤>0, 得1-2分;凈利潤<0, 得0分;
2.履約能力(評價企業(yè)履約能力)
貨幣資金>招標工程合同估算價的15%,得1-2分;
貨幣資金<招標工程合同估算價的15%,得0分;
3.資產負債率、負債/資產(評價企業(yè)長期償債能力)
資產負債率<70%, 得2-3分;90%>資產負債率≥70%,得1-2分;資產負債率≥90%,得0分。
(二)企業(yè)業(yè)績
1.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項目得1-2分,沒有得0分;
2.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優(yōu)質工程情況(每一評分獎項限評兩個工程項目):
市優(yōu)工程(有效期一年)3-5分/項
省優(yōu)工程(有效期二年)得4-6分/項
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等其他國家級優(yōu)質工程(有效期三年)得5-7分/項
魯班獎(有效期三年)得6-8分/項
3.承擔的其他非類似工程獲優(yōu)質工程情況(每一評分獎項限評兩個工程項目);
市優(yōu)工程(有效期一年)2-4分/項
省優(yōu)工程(有效期二年)3-5分/項
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等其他國家級優(yōu)質工程(有效期三年)4-6分/項
魯班獎(有效期三年)5-7分/項
(三)其他
1.企業(yè)通過ISO9000系列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得1-2分;
2.企業(yè)通過其他ISO系列標準人證: 得0-1分;
3.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象征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省級(有效期二年)2-3分/項,地級市(有效期一年)1-2分/項。
(四)投標申請人的不良行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示,其中被行政處罰的扣4分/條;屬違反規(guī)章以上規(guī)定的扣3分/條;屬省反省以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扣2分/條;近幾年出現(xiàn)合同糾紛的主要責任方扣1分/條。不良行為記錄,處罰、通報文件有明確處罰時限的,按文件執(zhí)行,無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扣分時限按一年計算(具體執(zhí)行時間和辦法由各設區(qū)的市確定)。
二、項目經理資格預審評分的內容及標準
(一)項目經理業(yè)績
1.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項目得2-4分,沒有得0分;
2.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項目獲優(yōu)質工程情況:
市優(yōu)工程(有效期一年)5-7分/項
省優(yōu)工程(有效期二年)6-8分/項
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等其他國家級優(yōu)質工程(有效期三年)7-9分/項
魯班獎(有效期三年)8-10分/項
3、承擔的其他非類似工程獲優(yōu)質工程情況:
市優(yōu)工程(有效期一年)4-6分/項
省優(yōu)工程(有效期二年)5-7分/項
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等其他國家級優(yōu)質工程(有效期三年)6-8分/項
魯班獎(有效期三年)7-9分/項
(二)其他
1.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省級(有效期二年)4-5分/項,地級市(有效期一年)3-4分/項。
2.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法的“優(yōu)秀項目經理”稱號:
部級(有效期三年)3-4分,省級(有效期二年)2-3分,地級市(有效期一年)1-2分。
(三)報名項目經理有不良行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示,其中被行政處罰的扣4分/條;屬違反規(guī)章以上規(guī)定的扣3分/條;屬省反省以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扣2分/條;不良行為記錄,處罰、通報文件有明確處罰時限的,按文件執(zhí)行,無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扣分時限按一年計算(具體執(zhí)行時間和辦法由各設區(qū)的市確定)。
三、附加分
(一) 相關財務情況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評價企業(yè)短期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1.5, 得1-1.5分;流動比率≥0.8, 得0.5-1分;流動比率<0.8, 得0分;
2.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評價企業(yè)迅速變現(xiàn)償債能力)
速動比率≥0.8, 得1-2分;速動比率<0.8, 得0分;
注: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待攤費用)/流動負債
(二) 獲江蘇省建筑業(yè)綜合實力二十強企業(yè)、或建筑裝飾十強企業(yè)得 3-5分(外省企業(yè)可得此項分值標準的60%)
(三)現(xiàn)場考察
1.現(xiàn)場管理(指在建工程。主要考察:施工資料、現(xiàn)場平面布置、環(huán)境衛(wèi)生、機械設備、安全放火措施、管理班子在位情況等) 1-2分
2.施工質量(在建工程主要考察:工程實體質量,質量檢驗資料、原材料檢驗資料??⒐ろ椖恐饕疾欤汗こ痰挠^感質量、質量驗評資料等) 1-2分
(四)項目經理考核 1-3分
(五)招標人認為需要的其他已經 1-3分(應附具體評分內容)
四、有關說明
(一)招標人應在各評分內容規(guī)定的分值范圍內確定具體的評分分值。
(二)財務能力及相關財務情況評審的依據是,投標申請人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認定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審計報告等。
(三)本辦法所稱的“類似工程”,是指工程在層次、跨度、結構或特殊施工工藝、特殊施工技術(裝飾裝修工程還包括造價)等方面與招標工程相類似(誤差允許在±15%以內)
(四)本辦法所稱的有效期是指從發(fā)證或發(fā)文之日起算起。若發(fā)證、發(fā)文時間不一致,以發(fā)文的時間為準。
(五)同一工程同一計分項,只計取最高級別的得分,不得重復記分。
(六)有關證書、文件等業(yè)績證明材料,投標申請人必須提供原件核實。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必須經原發(fā)證部門蓋章確認。
(七)對聯(lián)合體的評分: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奇特組織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其資質等級應以聯(lián)合體成員中最低資質等級作為其資質等級,并根據聯(lián)合體的資質等級,重新確定各成員承包工程范圍。評分時,應限于聯(lián)合體各成員重新確定的承包工程范圍內的業(yè)績進行評分,超出該承包工程范圍的業(yè)績不能評分。同一評分內容,聯(lián)合體各成員都具備的,方可進行評分,否則以零分計算。同一平分內容在計算分值時,應先對各成員分別進行評分,以成員中的最低得分作為聯(lián)合體的最終得分。